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定性——兼议公共服务供给的私
【作者】
闫海
;
张天金
【关键词】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
【摘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形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属性是一种带有公法因素的民事合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运行及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征,但是本质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经营权,并且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属性凸显传统公共服务领域公法主治的偏颇,应充分运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私法机制,并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诚信原则等私法观念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的限制。
上一篇:改革开放前后医疗保障制度组织结构比较研究——从政策网
下一篇:论专利标识及专利标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