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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作判决的理论基础与完善

【作者】 邓刚宏

【关键词】 重作判决 理论基础 客观法

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探讨重作判决存废是一个需要值得研究的问题。面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因重作判决超越诉讼请求而产生的正当性质疑,文章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相兼容的,弥补了撤销判决功能的不足,具有监督行政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双重功能。重作判决理论基础的重新解读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其司法价值。从理论价值的角度看,"新说"给我们认识重作判决的正当性打开了新的思域,其厘清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司法权与诉权之间的关系,更体现了重作判决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判决形式其应有的功能。从司法价值的角度看,"新说"对于我国行政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我国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作出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其适用必须满足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需要重新处理、重作行为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三个条件,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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