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作者】
吴亮
[1] ;
陈大可
[2]
【关键词】
劳资矛盾预警
政府职能
强
【摘要】政府在劳资矛盾预警机制中具有"发现"和"预防"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职能。本文提出"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的二重结构,旨在协调政府在劳资争议中兼具的"调停者"与"执法者"双重角色。然后,讨论了预警程序的监控对象、启动指标及标准。最后,分析了强制调查权的侵权风险,提出确保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体合法性、为行政机关设定"保密义务"等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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