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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的模式提倡——基于犯罪行为类型化缺失的考察

【作者】熊波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并行类型化;

摘要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现形式。刑法类型化单一亦或是并行模式抉择,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特质进行。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包含的不可直观性和纯粹技术性,是并行类型化模式提倡的主要原因。"以犯罪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辅之以其他构成要件",在于强化行为要件类型化对其他要件类型化的具体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应当全面遵循"定质化—类型化—兜底化"基础规律,且三种路径实现的具体方法应当以限制处罚的扩张化、体现刑法的技术规制性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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